最新!信义警开记者会 对李妍憬搜身 :未脱衣

李妍憬中午与余天出面招开记者会,余天相当质疑警方作法为何脱光搜身,台北市信义警分局稍晚也招开记者会,表示当天两人互告伤害,所以将两人依伤害案现行犯,根据相关规定,移送地检署前需先彻底搜身,确认身上有无持危险物品,然后上铐移送,警方强调全程一切依法行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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李妍憬中午开记者会,警方稍晚也对李妍憬控诉上铐与脱衣搜身出面说明。(以上图/取自 中天新闻)

不过,李妍憬说一直强调和运将铐在一起相当不舒服,警方表示上铐是男女分开的,且是请女警经手对李妍憬搜身,强调是请她自行解开扣子接受检查,并非李妍憬说的脱光搜身。
 ※警方完整说法

艺人李○瑾与计程车司机斗殴互控伤害案

艺人李○瑾与渠女性友人刘○柔于105年10月30日凌晨许,在台北市信义区松寿路12号前搭乘大都会卫星车队司机贺○辉所驾驶之计程车,搭车过程中发生冲突,警方到场处理后,双方当场均表示要提出伤害告诉,并分别前往医院验伤,警方遂依刑事诉讼法第88条及第92条之规定,以现行犯将双方3名当事人依法逮捕并移送台北地检署侦办,过程均依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办理。

参考法条:

一、刑事诉讼法第 88 条:现行犯,不问何人得逕行逮捕之。犯罪在实施中或实施后即时发觉者,为现行犯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,以现行犯论:一、被追呼为犯罪人者。二、因持有兇器、赃物或其他物件、或于身体、衣服等处露有犯罪痕迹,显可疑为犯罪人者。

二、刑事诉讼法第 92 条:无侦查犯罪权限之人逮捕现行犯者,应即送交检察官、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。司法警察官、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现行犯者,应即解送检察官。但所犯最重本刑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专科罚金之罪、告诉或请求乃论之罪,其告诉或请求已经撤回或已逾告诉期间者,得经检察官之许可,不予解送。对于第一项逮捕现行犯之人,应询其姓名、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。

三、刑事诉讼法第130 条:检察官、检察事务官、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、犯罪嫌疑人或执行拘提、羁押时,虽无搜索票,得逕行搜索其身体、随身携带之物件、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触及之处所。

 ※非读不可